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需要指出的是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以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至于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正常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认定
1、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本罪与其他俩罪的区别一般比较明显,但在行为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的人事前通谋,由行为人向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对行为人是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处理,还是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也应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论处。在妨害国(边)境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化的情况下,为让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得到惩治,本法将各种犯罪行为都以明确的罪名规定下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理论上讲,行为人无论是否和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人通谋,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都已构成独立的犯罪,也没必要作为其他犯罪的共犯处理。
2、本罪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证件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出境证件,也包括入境证件,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仅包括出境证件。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把自己的证件或低价购买的证件出售,而后罪的行为特征是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
(3)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后罪则要求必须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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