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设立条件作了规定。其条件是: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必要的财产;③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④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人,委员7到11人组成,主席、副主席必须是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并且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2/3。对仲裁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经验积累及人品要求更明确。具体地讲,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为了满足当事人对仲裁员自由选择的需要,各仲裁委员会都应按不同的专业制作仲裁员名册,以供当事人选择。
与仲裁委员会密切相关的组织是仲裁协会,它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工作是进行行业业务、信息交流,学术研讨等,它不涉入具体的仲裁业务,但可以根据其章程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约行为进行监督,也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制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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