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
2.“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
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公款。
一、挪用资金利用如何定罪
挪用资金潜逃,数额较大的,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行为人挪用资金潜逃的,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目的,且拒不退还的,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处罚。因此,犯罪行为人挪用资金潜逃的,也应成立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公款和贪污罪的区别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一)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三)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四)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三、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以及处罚有哪些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条件是:
1.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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