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罪时间限制是什么
在实务中,很少见到这种行为被单独立案处理的。只读过美国的一些判例。例如,公民去商场里面购物,在出商场门口的时候,被保安拦截了,说是怀疑东西被偷了。然后保安强制性把人带到一个房间里进行检查。这样的行为就是非法拘禁了,所以商场的做法是不对的。当然,如果这样的例子发生在中国处理的情形就不太一样了。例如浙江一女子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但是商场的过错是在于脱光了该女子的衣服进行检查。该女子是以侵犯了她人身权进行民事纠纷处理的,最后二审的审判结果是由原先的商场赔偿10万元改为1万元。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这类似的行为在我国不算是犯罪。但是我们承认该行为的确是属于非法拘禁。之所以不构成犯罪主要是在于时间延续性。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罪名经常和其他罪名会有重叠。例如,在拐卖小孩子的时候,是不是需要把他抓住并且在一个地方对他进行控制。再例如,绑架他人的时候,是不是也要先把人绑了,然后他放在一个由犯罪行为人可以控制支配的地方。但是,这些情形一般都不会判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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