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最大的区别是,玩忽职守是过失,滥用职权是故意为之。
滥用职权滥用,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
1、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2、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立案条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4、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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