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启示
时间:2023-05-02 17:32:57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摘要:在美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起步比较早。全面考察其理论框架和司法实践,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办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启示意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责任的互动关系,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责任,排除责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等问题应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如何方便、快捷、有效地弥补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害,是环境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美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赔偿被学者称为环境损害赔偿的第二道重要防线,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应是保险标的物的责任保险。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出现和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其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有:(1)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而对环境污染受害人的赔偿加重了环境污染肇事者(主要是受害人)对企业的经济负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害面广、受害人数多、赔偿金额巨大,甚至会将肇事者推向倒闭、破产的边缘。(2)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侵权责任的破产而得不到及时的赔偿或民事救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是保护肇事者和受害人的客观需要。该制度的功能可以概括为:(1)发挥保险制度在分散损失、弥补损害、保护肇事者和受害人方面的作用。(2)通过合理设计环境责任保险单,对污染防治设施和被保险人的义务提出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及时监管,加强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损害。第二,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况。美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保险公司的保单条款来看,1966年以前,事故型公共责任保险保单承保环境责任;1966年至1973年,公共责任保险保单开始承保环境责任由持续或逐渐污染引起的;1966年至1973年,公共责任保险开始承保由持续或逐渐污染引起的环境责任;但1973年以后,公共责任保险将故意污染和渐进污染造成的环境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立场不同。面对严峻的环境问题,法院在审理公共责任保险单是否涵盖被保险人的环境责任时,往往采用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方法。它认为被保险人的污染或废物处理和有害物质造成损害。无论损害过程多么复杂,污染本身造成的损害对被保险人都有突发性的影响,事故性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样,保险人设计的专属责任就不能真正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人承担环境责任,风险太大。因此,保险人同意将所有的环境责任作为公共责任保单的专属责任,并将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的保险形式设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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