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取保是在检察院还是检察院
逮捕后,应当在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符合条件就可以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部《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二、在检察院取保候审吗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律师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检察院逮捕检察院会把案子退回公安局吗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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