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收费标准
无费用。
二、宿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
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三、宿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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