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xx县xxx小学10·31围墙倒塌事故案宣判,xx县人民法院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丰山小学校长刘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9年,丰山小学建围墙和混凝土遮雨板时,校长刘xx未按规范聘请专业人员设计、施工、质检和验收。该围墙与校园内的古戏台、铁门紧靠,学生极易攀爬玩耍。对此,刘xx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2003年10月31日8时40分,该校学生刘文兵等十余人在攀爬围墙及遮雨板时,致使遮雨板倒塌,当场砸死三名学生,砸伤三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xx作为学校的直接主管人员,对学生攀爬围墙和遮雨板存在危险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致造成遮雨板倒塌砸死、砸伤学生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认罪态度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全文3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