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5日,被告袁某向原告常熟市某典当公司短期借款14万余元,以被告夫妇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合同期满后,因袁某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袁妻辩称,对袁某向原告借款及以房产抵押一事不知情,两人已于2014年3月14日离婚,原告应向袁某催讨借款。
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袁某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以一名女雇工替代妻子以共有人的名义签字。法院认为,抵押房产系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设定的抵押权无效。本案袁某的典当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经营及还款,因袁妻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典当借款系专属袁某个人债务,故虽两被告已离婚,其仍应对袁某欠原告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袁某夫妇共同归还原告借款并偿付逾期费用。
一、夫妻离婚如何承担债务
夫妻离婚,如果债务是婚前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需要当事人共同承担,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如果债务是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案例】郭某与刘某于2003年结婚,2012年3月,郭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某银行借款3万元,后归还了1万元本金。2012年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双方约定夫妻共同债务部分----欠某银行贷款2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刘某承担。借款到期后,因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诉请郭某偿还。【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离婚协议已经对郭某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并就夫妻共同债务部分约定欠某银行贷款由刘某承担,但原告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任何一方要求偿还。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丈夫承担,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妻子追偿?郭某辩称原告应起诉刘某,法院不予支持。但郭某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追偿。故法院判决郭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个人财产会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吗
案例:2016年8月,王女士用自己积蓄及从父母处筹集的资金,在市区全款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2018年10月,王女士和陈先生登记结婚,2019年1月,陈先生以投资经营做生意为名个人与某投资公司订立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某投资公司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1年,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协议到期后,陈先生经营的生意亏损,无力偿还某投资公司借款。且某投资公司事后得知,陈先生本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只知道他的妻子王女士于2016年以全款购置位于市区的住房一套。但王女士与陈先生是在2018年才结的婚。某投资公司能否把王女士婚前的个人房产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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