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签完再公证吗?
时间:2023-03-02 08:50:16 1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应注意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善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名称,承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方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第37条第2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实践中的土地承包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承包合同中土地四至不清。如某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土地南至沟,而实际此沟有两个坝,承包土地是到南沟坝还是到北沟坝,合同中规定不清,履行中则容易发生边界纠纷。

2、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只规定期限却不规定起止日期,甚至根本不规定履行期限。

3、承包或流转土地用途规定不明确或根本就不规定。这使某些承包户或流转户钻了空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耕地变成建设用地,在承包或流转土地上建房、改为养殖用地等。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应注意承包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如某村采取招标形式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投标时所交定金充抵部分承包费。这里所说的定金实质上是履约保证金,而履约保证金与定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代替物。合同中如果订有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时,可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谓履约保证金即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保证在接到中标通知后,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一旦中标人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招标投标法》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前述,根据上下文和《招标投标法》,合同所规定的应是履约保证金而非定金。又如某土地流转合同规定:流转金额为每年伍万元,交款方式为上打租,第一次交款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前10年的租金,总额为50万元,后10年的租金一年一交,在每年的年初三日内付清当年的租金,否则视为违约。文中划线部分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每年的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另一种是每年的1月1日至3日。这样,就在履行合同的时间上容易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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