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时间:2023-03-01 10:03:09 3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与业务合作单位就定造船舶一事曾经同被告进行合作,最终使相关方达成了多项船舶建造合同,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佣金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60万元佣金,但被告支付了部分佣金后,未按约给付剩余佣金。被告认为,佣金协议系我公司与案外人赵某个人所签,该佣金协议上没有原告单位盖章,也没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原告企业的字号和住所与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往来的邮件文本上的名称均不是同一主体,签字人赵某也非原告单位授权的人员。我公司通过赵某的个人账户支付了相应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从没有发生任何的业务关系,故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某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职务上的关系,故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居间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持有佣金协议,协议上虽无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单位盖章,但不进入实体审理,无法查清原告与赵某之间的关系,也难以排除被告自认原告与赵某之间是否存在职务上的关系。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符合法院管辖受理的范围,原告享有诉权,至于原告是否具有胜诉权,则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故本案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立案后又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对此案已经开庭审理,且原告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故不应裁定驳回起诉。其次,当事人的诉权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称为起诉权,后者为胜诉权,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不能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审理后,发现原、被告之间不具有居间合同关系,原告仍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是没有胜诉权,不应当驳回起诉而应驳回诉讼请求,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否定原告对被告的诉权,原告对判决不服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其与赵某存在职务上的关系,可以上诉、申诉,但没有再次起诉被告的权利。而如果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再次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仍应受理,这将造成不必要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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