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路是违法的,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特殊物定损成了理赔“拦路虎”
去年4月,年过六旬的刘老太行至北京朝阳区京顺路孙河路口时被一辆小轿车刮倒。除造成左侧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外,最让刘老太伤心的是自己的手镯也摔断了。事故后经认定,司机刘某负全责。另经查实,肇事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
事后,刘老太想索赔手镯损失,但考虑到没有购货发票,于是向B保险公司提交了手镯系A货翡翠的鉴定证书,及当时以6000多元购入的销售小票,但B保险公司以没有正式发票为由拒绝赔偿。为尽快获赔以安心养伤,刘老太又提出定损请求,但B保险公司又以手镯作为贵重首饰系特殊物品,真伪、价值难以认定为由予以拒绝。
眼见心爱之物损坏却无法获赔,刘老太只好就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在诉讼中,B保险公司提出评估申请。经评估机构估价,手镯价值7000元。据此,法院判令B保险公司赔偿刘老太7000元,并支付评估费3000元。尽管获得了满意的结果,但历时数个月的诉讼及评估时间,以及为此花费的精力,让刘老太深感伤不起。
法官说法:
在现实中,对于古董字画、贵重首饰、奢侈品、电子设备等特殊物品,由于其真伪、品质和实际价值往往难以认定,许多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常常拖延定损或不予定损,采取拒赔的方式,迫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再经由诉讼中的鉴定程序确定财产价值及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这一做法,无疑给被保险人和受害人造成了诉累。
在此,我们建议有关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定损、评估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以扩大定损范围,尽可能满足对特殊物品的评估需求;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工作,对事故受损财产的现时价格、修理费用等进行估算评定。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购买贵重物品,要注意留存正式发票;一旦自己的贵重物品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亦应对其妥善保管,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损,或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得以进行损失评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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