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因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于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它的特点有:
第一,民事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主要是救济当事人的权力,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责任
这里的行政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事件中当事人因Υ反道·交通安全法律等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因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行政Υ法行为和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3.交通事故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其Υ反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一、交通事故责任规则是怎样的
不同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具体有以下8种情况。
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上,车辆未按下列行驶路幅行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
(1)车行道宽度在14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3.5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
(2)车行道宽度超过10米,不足14米的,机动车未在中间7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
(3)车行道宽度在10米以下6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1.5米(人力或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残疾人专车在两侧2.2米内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内行驶;
(4)车行道宽度不足6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边顺序行驶。
2、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未在道路两侧(道路两侧1米内)行走发生事故的,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
3、骑跨中心线的机动车与对向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
4、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受阻驶入机动车道,随后行驶的机动车未避让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驶入机动车道诱发事故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5、机动车行经无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车行道未避让诱发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事发附近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6、有机非隔离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因严重疏忽,追尾撞击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夜间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7、非机动车行经公交车站(站牌左右30米范围内),与上下车乘客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乘客急奔上下车的,乘客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未靠边停车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
8、在路段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无行人信号灯),与正常过马路的行人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偏离人行横道或有其他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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