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法虚假宣传的是怎么认定
1、广告法虚假宣传的认定如下:
(1)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虚假宣传的行为,虚假宣传达到了让人误解的程度,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2)在主观方面,广告商知道对方是虚假广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二、虚假宣传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虚假宣传行为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适用《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规制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
广告是宣传的一种形式,但宣传不一定都是广告。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关系也是如此。无论是虚假宣传,还是虚假广告,都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规则,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5种情形构成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292号)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并属于该法第九条所规范的行为,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54号)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规定,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表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规定,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新《广告法》吸收了上述规定的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对于涉及到广告的一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必须以他符合我国《广告法》中的规定才能进行处罚的。也就是说我国广告法当中的广告指的是利用一定的手段来向大众推销自己的产品,并且是有广告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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