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浴池休息大厅里睡觉打呼噜太响打扰到了被害人冯某,被告人陈金红被冯某推醒后与其发生了争执,进而出手伤人,将被害人冯某打成重伤。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金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陈金红于2009年4月7日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一队菜市场西北侧的无名浴池休息大厅内,因其睡觉打呼噜问题与冯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将被害人冯某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7日2时许,被告人陈金红与被害人冯某因睡觉打呼噜问题发生殴斗,并将冯某打成重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金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另查明,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酒后滋事挑起事端,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法院主持调解,对于被害人冯某的损害赔偿事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陈金红赔偿被害人冯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冯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金红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陈金红已赔偿了被害人冯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已表示对被告人陈金红谅解,故对被告人陈金红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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