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个人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单位名义实施诈骗活动,且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在五万元到二十万元以上。
在通常情况下,重庆市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两点: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单位名义实施诈骗活动,且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在五万元到二十万元以上。
重庆诈骗罪立案标准:人员与单位
重庆诈骗罪立案标准:人员与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三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
在重庆地区,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 个人诈骗案件:
(1)诈骗数额在2000元至29999元人民币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
(2)诈骗数额在3000元至29999元人民币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巨大”;
(3)诈骗数额在30000元至299999元人民币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
2. 单位诈骗案件:
(1)诈骗数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
(2)诈骗数额在30000元至200000元人民币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巨大”;
(3)诈骗数额在300000元至2000000元人民币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是重庆地区诈骗罪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具体案件诈骗数额会根据案情、受害人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诈骗罪的性质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个人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和单位诈骗活动的责任人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重庆地区,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 个人诈骗案件:
(1)诈骗数额在2000元至29999元人民币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
(2)诈骗数额在3000元至29999元人民币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巨大”;
(3)诈骗数额在30000元至299999元人民币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
2. 单位诈骗案件:
(1)诈骗数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
(2)诈骗数额在30000元至200000元人民币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巨大”;
(3)诈骗数额在300000元至2000000元人民币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是重庆地区诈骗罪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具体案件诈骗数额会根据案情、受害人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诈骗罪的性质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