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客观要求
实施法律援助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疾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政府对社会大众基本人权的保障责任。
2、法律援助是诉权平等的需要
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应有的诉权,在民事活动中,即为当事人向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这种诉权来源于宪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权。这种因制度设计而出现的人权本身具有宪法保障力。它要求立法者在赋予公民权利、设立公正程序的同时,对公民平等的适用程序也应该有所考虑——即诉权的实质内涵。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平等的接近他们的目的所必需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诉权平等。
3、法律援助有助于弘扬平等、正义、公正等法律理念
首先,从制度价值的角度讲,法律援助有利于促进社会正义,即主要通过司法的正义来实现社会的正义。同时,法律援助加快了人类社会迈向文明的步伐,它不仅帮助人类用文明的方式解决冲突,而且最大限度地避免暴力冲突的出现;它不仅自身蕴含丰富的道德价值,更是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道德文明的重要措施。
其次,法律援助制度更是对平等的制度化的阐释。平等不成为信仰,法律平等不过是一种规则上的平等,而不会成为生活实践。一般而言,平等保护要实现两个法律目标:保护我们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通过政府保护我们的权利不受其他公民侵犯。与此相关的,平等保护往往通过三种渠道来完成:限制政府特权、法治原则、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则从否定方面实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法律援助则从肯定方面贯彻平等原则。然而,无论是法治原则,还是对受歧视团体的法律援助,平等保护背后一直起作用的是对平等的信仰。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对平等的法律信仰的推崇,更是这种法律信仰的体现。
4、发展法律援助是建立法治的需要
法治不仅要求治国者能够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要求普通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那些普普通通的有理无钱、有理无权、有理无能的人们还是打不起官司、打不赢官司,那么,法律的数量再多,内容再好,法官的素质再高,权威再大,都是没有意义的。可以说,打官司难,不仅严重地危害法律的权威,危害法治的公信,而且,比上学难、看病难更直接地危害世风,危害社会。发展法律援助,消除法律贫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建立法治社会的客观需要。
5、法律援助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和谐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那些处于社会或经济上的弱势地位的人们,在社会的各阶层中实现着公正和平等。在和谐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实际的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都可以在能够通过一种有效的制度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平等地接近这种措施,法律援助制度,就好像一个平台,连接着每一个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程序。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到完善的目的,在于实现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平等的诉权,在于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公正诉讼程序以文明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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