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公证处代表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的,由公证处代为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应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必要时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并将告知内容备案。
异地办理房产委托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异地办理房产委托公证流程如下:
1、首先提出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需进行公证受理。公证部门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需进行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部门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要出具公证书。公证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书的,委托人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委托书若干份;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书所涉及的房产权属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购房的提交认购书、定金合同或拟购二手房产证复印件等能反映房产详细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书的,需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
6、申请办理以按揭贷款、抵押贷款、出售房产等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书,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需同时作为委托人,并补充提交结婚证;
7、请将草拟好的委托书存入U盘,以便公证员认为需要时,作必要修改;
8、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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