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补偿政策
时间:2023-03-04 06:40:07 3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企业被拆迁的原因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升整体环境,拆迁征收的范围越来越广,不只住宅会被征收,各类商企业也都可能面临被征收的情况,引发企业被拆迁的原因也是多种,如企业因修建客运专线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而征用企业所占土地;城市规划的调整、修改、扩大等使得相关土地规划中不再适合企业存在而导致拆迁;产业政策的调整,产能落后企业、污染环境企业、资源浪费企业会因产业政策的调整而被淘汰,引发关停、拆迁;租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如果遇到集体土地征收可能导致拆迁。

二、企业拆迁补偿政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企业房屋价值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企业空地院落是否可以补偿

实际拆迁征收中,有些企业包含部分空地院落,在被征收拆迁时,空地院落是否有补偿?

对企业空地院落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在遭遇拆迁时,拆迁方应当依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对被拆迁企业被征收的空地、院落进行评估定价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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