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人非圣贤孰能无错,错而能改善莫大焉。然本案被告人谢某春因犯诈骗罪锒铛入狱,刑满释放后,谢某春不仅没有珍惜重获自由的机会,更是不知悔改、洗心革面,反而为谋取不正利益,与被告人谢某锋共同合谋设下骗局,由谢某春冒充贺州市某医院负责管理车辆和采购的黄副院长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谢某春假冒的黄副院长谎称贺州市某医院与被告人谢某锋假扮的消毒粉老板进行采购消毒粉的交易,让被害人先帮医院垫资向谢某锋假扮的消毒粉老板支付采购消毒粉的费用,两骗子一唱一和设下交易陷阱诈骗被害人的钱财。日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谢某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谢某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春、谢某锋经预谋好以让他人垫资代购消毒粉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后,谢某春驾驶粤KMB178号小轿车伙同谢某锋随车载着10多箱消毒粉来到贺州市。
2014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谢某春冒充贺州市某医院负责管理车辆和采购的黄副院长与被害人蔡某某电话联系,在取得蔡某某的信任后,当天中午11时许,被告人谢某春以黄副院长的身份电话联系蔡某某,谎称在外地出差,医院急需采购消毒粉,让蔡某某先帮垫资2.4万元购买五箱消毒粉,并把消毒粉老板即被告人谢某锋的电话告诉蔡某某。蔡某某同意后,就拨打消毒粉老板的电话,经双方协定,在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交货。蔡某某叫钟某某带2.4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谢某锋并取走五箱消毒粉。双方交易后,被告人谢某春、谢某锋又以同样方法谎称其朋友八步一学校校长也要购买消毒粉为由再次让蔡某某帮忙垫支采购费,又骗取蔡某某3000元。
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谢某春、谢某锋还以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虚构贺州市某医院要购买100包消毒粉,骗取黄某某垫付消毒粉定金5000元。
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谢某春、谢某锋在桂林市荔浦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春、谢某锋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3.2万元并发还被害人蔡某某、黄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春、谢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春、谢某锋犯诈骗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春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春、谢某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春、谢某锋的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视为二被告人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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