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效力及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报关员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报关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一)现在海关注册的;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报关员资格,尚未在海关注册的;
(三)2004年1月1日以后注销注册的。
二、报关员资格证书因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以向原发证地直属海关申请换证。
(一)申请换证的,应当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
2.原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近3个月内正面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
5.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的,可向原发证地直属海关申请补证。
(一)申请补证的,应当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员资格证书补证申请表》(见附件2);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近3个月内正面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
4.登发遗失证书声明的省级报刊原件;
5.已取得报关员资格且申请补证时资格仍然有效的证明文件;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换证、补证事宜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六、直属海关审核换证或者补证申请材料无误后,应当在受理换证或者补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原资格证书应当收回并销毁。
七、申请补证的,经海关核查,无法查实申请人曾取得报关员资格,或者虽可查实申请人曾取得报关员资格,但无法查实申请时其资格仍然有效的,不予补发。
八、申请人申请补证并同时要求更改个人信息的,海关应当同时按照换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换证、补证,暂不收费。
十、本公告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1、报关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报关员资格证书:
证书号码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日期
报关员证书:(请在选框内划勾)□已注册□未注册□未年审□已注销
证书号码发证海关发证日期
最近年审时间注销注册时间
申请换证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申请人随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报关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近期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1.;2.;3..
附件2
报关员资格证书补证申请表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报关员资格证书:
证书号码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日期
报关员证书:(请在选框内划勾)囗已注册囗未注册囗未年审囗已注销
证书号码发证海关发证日期
最近年审时间注销注册时间
申请补证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申请人随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登发证书遗失声明的省级报刊原件;□近期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已取得报关员资格且申请补发时仍有效的证明文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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