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人从自己投资的企业借款要不要纳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投资者从投资的企业借款的,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归来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用于投资的借款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二,《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133号)明文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企业为投资而发生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化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理由也有两个:其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其二,按照会计与税法关系的一般原则,税法未作出特别规定的,适用会计的规定执行。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的规定,企业为投资而发生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化利息,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列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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