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署税〔1999〕50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除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7%下调为8%,并要求海关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请各关于1999年7月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月15日前下发,请注意接收。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
1999年7月5日
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下调为8%,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详见下表:
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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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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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9900.1│护肤品│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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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1000│洗发剂(香波)│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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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2000│烫发剂│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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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3000│定型剂│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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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9000│其他护发品│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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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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