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男女双方离婚后还住在一起属于同居,并不具有婚姻上的合法性。这种现象的背后,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其易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排除妨害纠纷。夫妻离婚后基于客观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双方矛盾较大,一方就会阻碍对方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受阻碍的一方便会要求对方排除妨害;离婚后主动搬回一处居住的,若共同居住的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日后双方关系恶化,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一方便会要求另一方搬出。二、因暴力引发的侵犯人身权纠纷。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导致的“离婚不离家”,双方在共同居住过程中,可能因为生活中的各种摩擦产生纠纷,进而引发暴力冲突,这种冲突已经超出了家庭暴力的范畴。三、同居关系纠纷。离婚后主动选择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在生活中共同负担开支、购置家庭财产、共同抚养子女,形成同居关系,一方或双方欲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会产生纠纷。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公平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1、可以,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如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房产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房产已经被男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房产后的房款,但对要求分割房款的请求权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卖出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丧失胜诉权。
二、离婚后女方对房屋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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