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上海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了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到22元,增加了一元。2020年,上海的最低工资不做调整,与2019年相同。另外,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低温、高温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工资、其他劳动者福利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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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继续沿用七月份实施的标准,最低工资是二千二百元每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该对其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5号)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9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为24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为22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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