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报案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案。当事人被诈骗的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涉嫌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作立案处理,并且对案件进行刑事侦查;诈骗的金额未达到3000元的,不构成犯罪,应当不予立案,行为人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拘留、罚款。
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中对电信诈骗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各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也就是说,在诈骗达到三千元以上已经构成了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但是并不意味诈骗金额低于三千就不能立案。
只要对方的行为构成了电信诈骗,报警后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和其他信息,如银行账户、电话号码等,可以证明确实存在诈骗行为,或者警方接到其他受害者报案的,警方就会立案侦查。
而在达到构成电信诈骗罪行的金额,并且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从严惩处:
1、通过群发短信、拨号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或者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抢险救灾、扶贫救济等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的名义来实施诈骗的;
4、诈骗老年人、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存在上述行为之一并且诈骗的财物接近规定中“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上述《刑法》规定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遭遇电信诈骗时,如果没有损失财物,可以报警给公安局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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