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劳动法》只规定了两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是承担违约金;二是赔偿损失。而对于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存在法律空白,且劳动合同具有亲自履行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动,就会涉及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问题。因此,劳动者违约时,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而只能以劳动者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也无法强制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不可能强行让企业给劳动者腾出办公桌、准备劳动工具等。即使用人单位为了执行法院判决而违心地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往往也会把劳动者安排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上。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最后不得不放弃恢复劳动关系的要求。
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完全保障。因此,建议国家在起草《劳动合同法》时,考虑恢复劳动关系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加重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可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通过让用人单位支付更多的经济补偿金的办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个:
一是强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员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改选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
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二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则可要选择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赔偿金的要求。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如果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竞合时,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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