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次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纳入合同编的准合同范畴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新法还完善了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补偿问题,以及管理人管理事务是否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新法对不当得利不得返还的情形作了规定,使不当得利制度更加完善。三种除外情况包括,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一般性道德义务有:
1、适当尊重知识产权。
2、诚信和值得信赖、持公正的态度并采取非歧视行动。
3、贡献社会,促进人类福祉、避免伤害他人。
4、尊重他人隐私、重视保密;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债务到期之前债务人没有义务清偿,但是债务人提前清偿了,相对于债权人来说,他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取得这笔款项,但是债务人无权要求返还。这一点,最典型的是,提前还款,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还款,但是提前的还款,是先抵本金,还是先抵利息,主要是看贷款合同的约定;明知无给付义务的债务清偿,最典型的是,父亲替成年儿子代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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