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金等行为都将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7月23日,广东省人社厅对《社会保险法》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章节进行解读,而个人恶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也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
广东省人社厅解释,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成立后30日内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另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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