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随意给差评侵权吗?
时间:2023-05-06 23:10:25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能会侵权。

现在,各类网络平台为了确保服务质量,许多平台都设置了评价功能,消费者也常常在购买服务之后进行一些评价。作为消费者,可以在其消费范围内予以评价,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通过消费者的评价对自身产品及服务进行改进。对于消费者基于自身感受所作言语过激评论,经营者也可进行解释和申辩。

在日常网络交易中,买家评论对于网店店主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所谓的口碑效应。因此,如果对于买家的任何差评行为都予以放任,那么可能会给不正当竞争、威胁勒索等非法行为留有法律灰色地带。因此,在认定差评行为是否侵权时应当将恶意差评与普通差评区分开来对待。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恶意差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来自职业差评师的恶意差评。二是来自同行之间的恶意差评。如果具有真实购买意图的买家实施差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希望满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额外索取赠品、免费获取额外优惠等,同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为恶意差评,属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在平台的权利是有边界的,恶意差评要挟商家退款等滥用权利的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引发牢狱之灾。

律师补充: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家的商品和服务提出批评的权利,可以合理发表差评,但是过分夸大,甚至进行捏造和歪曲,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不在此列。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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