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带的证件如下: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当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协商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上证明材料。
离婚须哪些证件
离婚须准备哪些证件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
(5)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全文6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