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管辖法院的确定方式为:
1、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成为诉讼当事人,消除原法律关系,产生新的法律关系;
2、在这种情况下,新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转移和债权转让区别
债权转移,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一般必须由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达成协议。从达成协议时起生效。但内继承或行政命令产生的债权转移不需双方的协议。通常需经债务人同意,虽然债务人都是履行义务,但向谁履行有时对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债权转移后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他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否则,债务人已向原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原债权人也接受了履行,则债即归消界。债权转移生效后,新债权人即取得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原债规定的权利,而且也包括原债的从属权利,如担保、违约金请求权等。债权转移后,原债权人就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向新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原债权不真实合法,新债权人有权向原债权人追偿,并要求赔偿损失。但原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履行义务一般不承担责任。一般债权均可转让,但某些与人身密切相联的债权不能转让。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债权转让必须以不破坏国家的计划为前提。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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