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时可以遗漏处罚种类吗?
时间:2023-04-11 19:13:00 2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时是不可以遗漏处罚种类的;根据规定,上述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罚:

(1)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分别裁决。

(2)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在分别决定后,应当合并执行。

(3)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实行限制加重原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其他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的,实行并科原则。所谓并科景是对各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各个处罚相加,作为应执行的处罚。

一、行政拘留的特殊情况

1、行政拘留没有保释,但是因自身或家庭面临某种困难,确实需要出所解决的,可以请假。

2、行政拘留期限一般最长是15日,数个违法行为并罚可以超过15日,但最长不能超过20日。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二、一般行政拘留的时间是多长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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