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认定由哪个部门监管?
时间:2023-09-05 09:30:20 3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时,人民检察院负责此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是否继续羁押后,应当对其审查作出决定。如果不需要继续羁押,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时,人民检察院通常负责此事。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是否继续羁押后,应当对其审查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规 定 : 由 谁 负 责 ?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由谁负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羁押或者审查起诉期间,羁押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其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那么,由谁来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羁押的必要性进行监督。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负责对侦查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及时对侦查羁押的必要性进行批准,对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逮捕必要性,但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审查或者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必要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侦查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具有广泛而重要的意义,对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负责对侦查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及时对侦查羁押的必要性进行批准,对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责,对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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