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中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时间:2023-07-10 08:15:02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职务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所谓职务软件是指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下开发的软件: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中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

《软件保护条例》对职务软件的规定,与《》对一般作品的规定是不同的。《著作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单位有优先使用权职务软件的著作权则属于单位。规定软件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而不是归实际创作的职工所有,是因为软件的开发通常需要单位很大的投入。投入单位不享有著作权,将无法通过著作权的行使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软件产业也就无从发展。因此,单位的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到另外的单位后,继续利用在原单位开发的软件进行的深化、升级、非本质的变更等等都是违法的,是对原单位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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