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即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走私制毒物品罪概念
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一、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应当立案: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的;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的;
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的;
3、乙醚400千克以上的;
4、上述原料或配剂以外其它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
数量大,按照法律规定应加重处罚的情形: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0千克以上的;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0千克以上的;
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0千克以上的;
3、乙醚3000千克以上的;
4、其他原料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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