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包人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发包人应确保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否则发包人将面临合同纠纷的风险。如发生合同纠纷,未达成特别协议,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当然,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此外,如果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发包人提供材料有哪些风险?
发包人提供材料存在无法如期提供,可能导致承包人顺延工期,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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