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校学生做寒假工是不成立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期间受伤,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也可以捍卫自身的权益,因为虽然《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不难看出,工伤认定的主体为劳动者,通常认为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自然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但是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在校学生做假期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明显形成雇佣关系,所在公司应承担假期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学生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去的,是属于短期的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会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不会与学生直接签合同,这是学生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赔,劳务派遣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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