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域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公告一次综合地价确定情况。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4)其他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要求对铁路、公路、高压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等进行搬迁,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估算,将其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并提交审批。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拆迁补偿,按照有关标准支付。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不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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