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陇南市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陇南市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受理条件
1.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需提供租用合同原件,租用合同出租人应与储存库所有权人一致;
2.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
3.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审计报告,以及出具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4.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
5.相关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6.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7.本单位安全管理基本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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