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3-26 05:10:26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准确地说,这里的拆迁指的是“征收”,公益拆迁就是公共利益征收。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拆迁都有拆迁的过程,且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二者的区分尚不明确,因此可将公共利益征收简称为公益拆迁,从而与商业拆迁进行鲜明的对比。在实践中,大量混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现象层出不穷。但事实上,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是很有意义的,也极有必要,二者所贯穿的法律关系不同、对公众的意义也不同。

(一)从法律关系的方面说

在法律关系方面来说,公益拆迁是一种受公法调整的上对下的法律关系,由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具体行政机关主导;而商业拆迁则是一种由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不得对这类拆迁行为进行干预。

(二)从公众的权利来说

对于公众来说,面对公益拆迁时,公众没有话语权,只能接受拆迁行为。当然,公益拆迁的进行应当以对公众进行合理补偿安置为必要条件;商业拆迁由于没有政治力量的参与,是一种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公众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拆迁行为的实施,而在补偿安置方面也强调公众与开发商之间的自由议价。

(三)从法律依据的有无来说

法律依据的有无某种程度上是区别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关键切入点之一,因为区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本意就是要防止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僭越公共利益之名目而实质为商业开发拆迁。在这个过程里面,公共利益是核心,把握好了公共利益,并将公益拆迁的目的条件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方面,就能防止“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肆意出现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以百姓“需为公益服务做出贡献”为名进行拆迁,听来似乎是无稽之谈,但最终判断政府此举是否合法合理,还得对公益拆迁中“公益”的内涵进行仔细判断。

一、公益拆迁就是国家拆迁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公益性拆迁的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以公益拆迁是属于国家拆迁。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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