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集资诈骗罪认定标准是哪些呢?
时间:2023-02-18 20:41:27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特定目的,“是用以特别指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在某些场合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经济领域中,当事人之间为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对有关融资借贷等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在表现形式上与集资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否则,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发生财产无法返还,亦不能认定集资诈骗罪,宜按民事法律解决该经济纠纷。在某些场合,又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标志。例如,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外人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深入其内心予以了解。参照1996年《解释》的规定,实践中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集资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所有的因素,不能只注重某一方面,而不顾及其他,避免以偏概全,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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