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事故主要是由于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要求造成的,所以是主要责任,属于违章指挥。直接责任者即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为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三种。直接责任者,即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主要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领导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即单位领导,安全责任人。
公司死亡事故处理的规定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发生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公司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死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死亡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死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死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以上就是国家对公司死亡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的规定。但是事件发生情况不一样,具体需要应用的法律条款也就会有不同或者更多,需要我们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才能更好、更妥善的应对公司死亡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在详细了解了公司死亡事故处理的基本规定后,我们可以再就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咨询或者寻求律师的帮助,可以更快的解决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施工方和建设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用、鉴定费、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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