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海关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第九十六条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透职犯罪案件
(M十一)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据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无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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