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授与的发明创造和,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实用性是指:
一、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任何一种工业部门都能够制造、使用;
二、该发明创造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是先进的产品,或者是先进的技术,运用于生产实践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实用性不能以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过程、目的为标准,也不能以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实施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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