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定的18种不开的证明的情形有:
1、身份信息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须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2、健在、死亡证明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3、实际居住地证明,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对个人不予出具。
5、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6、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错,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7、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8、偿还能力证明
9、亲属关系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11、婚姻状况证明
12、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14、保险事故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办法: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公安部规定不予出具的十八种证明
公安部规定不予出具的十八种证明如下:
1、身份证证明,15位升为18位后是否为同一个人;
2、因非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名字的错别字,不证明是同一个人;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5、偿还能力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表现证明;
17、房产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是依法行政和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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