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构筑物、基础工程、房屋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需要拆除的工程。
三、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及建筑个体工商户(包括外地来施工企业及建筑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照审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拆除工程。
四、房产管理局受建设委员会委托主管全市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区、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五、已经取得房屋拆除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实行安全施工核准制度,实施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须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依拆除工程合同规定的范围为单位,向房产管理局办理拆除安全施工核准手续。外省(市)施工企业办理拆除核准手续时还须施工许可证。
六、拆除工程的委托单位和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七、委托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和情况,并进行书面交底: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区域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隐蔽工程的分布情况。
八、委托单位应负责被拆除物的断水、断电,断气。
九、承包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除方案,并按文明施工,市容、环保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十、施工组织设计由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编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承包单位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规定要求,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二、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留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十三、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四、从事拆除工程的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其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有关作业管理的规定。
十五、拆除工程施工中,应由专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须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
十六、拆除工程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先非承重后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十七、禁止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部分构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拆除危险部分之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八、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进行拆除工程的施工脚手架须采用全封闭形式,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拆除物的主体结构同步拆下。
十九、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上有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
二十、部分建设物或构筑物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二十一、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的场所。
二十二、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应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二十三、在进行管道拆除时,应查清管道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相应的措施。
二十四、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二十五、采用手工或机械作业法拆除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和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
二十六、采用爆破拆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爆破安全规定》进行。
二十七、在拆除工程作业时,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按国家和政府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及时向房产管理局拆迁管理处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十八、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事故,应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
二十九、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承包拆除工程等处理:
(一)未取得核准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管理不善,又不及时整改的;
(三)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经劝阻没有改观的;
(四)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事故;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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