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得到受害者的谅解,最多可以减少20%的基准刑。如果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者的谅解,最多可以减少40%的基准刑。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九条,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请求谅解时,综合性地承认犯罪性质、赔偿金额、赔偿能力和犯罪,并悔改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虽然积极赔偿,但如果没有得到谅解,可以减少到基准刑的30%以下。虽然没有赔偿,但如果得到谅解,可以减少到基准刑的20%以下。
刑事和解和被害人谅解具体指什么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虽然《刑诉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庭外也可达成和解,但是庭外和解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检察院的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由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谅解包括单方谅解行为、特别谅解行为、出于谅解的不追究行为。特别谅解即刑事和解。《量刑指导意见》中的被害人谅解,应当是指单方谅解行为,属于未经司法程序审查的民间私了行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认可谅解书内容,司法机关亦会尊重当事人选择,故在量刑时给予一定程度的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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