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局[2000]291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城镇企业职工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的管理,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及时、准确掌握企业职工中断缴纳养老保险等有关情况。经研究,现就职工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需办理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的,企业应按照职工户口所在区、县填报《天津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中断缴费明细表》,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力科审核确认后,方可到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职工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
二、凡需将职工档案转入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存档或调入其他企业的,企业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要严格按《关于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转移和续接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9]2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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